发布时间:2023-10-10 19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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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药品广告应包括以下内容、产品批准号、药品使用注意事项、禁忌症、药品广告批准号和提醒消费者使用的建议。
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“根治”、“安全无副作用”、“最佳疗效”等绝对用语,也不含“国家级新药”、违反科学规律的“最新技术、最高科学”和其他内容,如明确或暗示治疗所有疾病和适合所有症状;不包括治愈率、效率和奖励。
此外,药品广告不得以医学研究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专家、医生的名义和形象证明;不得以儿童为广告对象;不得使用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承诺等。
药品广告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,宣传内容不得超出批准适应症的范围。
药品广告禁止盈利销售、有奖销售、“***指定产品”、“***专用产品”、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不确切证明药品功效与药品功效无关的内容。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,以下药品不得发布广告:
1、麻醉药、精神药、毒性药、放射性药;
2、治疗肿瘤、爱滋病、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物、计划生育药物、防疫产品;
3、医疗单位制备的戒毒药品和制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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